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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的(2017)豫172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车床、刨床、钻床五台,50铲车3辆,40铲车1辆,30叉车1辆(均为报废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