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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太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太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195号原告: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025607363156。法定代表人:刘进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梅(特别授权),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康太莉,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太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攀枝花市万象绿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明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科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