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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立国与张卫光、邵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国,张卫光,邵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590号原告:周立国,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947879。被告:张卫光,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邵光梅,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国诉被告张卫光、邵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周立国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周立国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