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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财敬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敬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5826号原告李财,现住榆树市。被告敬玉敏,现住榆树市。原告李财与被告敬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敬玉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被告敬玉敏在原告处借款13,100.00元,约定2017年1月20日还款,由被告敬玉敏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3,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敬玉敏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敬玉敏和丈夫于景新在银行贷款,由原告李财和另外两个人联保。后被告未能偿还贷款,原告李财替被告还款13,100.00元。由被告敬玉敏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7年1月20日给付欠款,后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3,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李财替被告还款13,100.00元,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偿还此债务。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本院准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敬玉敏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财欠款人民币13,100.00元。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敬玉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