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262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雷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杨某诉被告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雷某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被告雷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荷花池大成市场2区A座2楼36号经营批发裤子,被告雷某某多次向原告购买裤子,但并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截止2015年8月17日,双方经过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40元,并于2015年8月30日付清。后原告要求被告结清货款,但被告在支付400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支付剩余部分。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雷某某多次向原告杨某购买裤子,2015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杨某货款9240元正,玖仟贰佰肆拾元正,2015年8月30日付清等。出具欠条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元货款,原告在借条上标注-400元。之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840元,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尚欠货款9240元的欠条,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付清,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仅支付了400元,剩余8840元截止本案庭审之日仍未向原告支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8840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认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货款88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秋菊人民陪审员 伍仕军人民陪审员 曾官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靖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