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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饶某、谢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饶某,黄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饶某,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饶某、谢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