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永利与周鹏、周锋辉、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利,周鹏,周锋辉,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931号原告:郭永利,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周鹏,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周锋辉,男,1955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锋辉。原告郭永利与被告周鹏、周锋辉、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郭永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利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雪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