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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永利与周鹏、周锋辉、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利,周鹏,周锋辉,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931号原告:郭永利,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周鹏,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周锋辉,男,1955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锋辉。原告郭永利与被告周鹏、周锋辉、西安锋辉机电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郭永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利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雪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