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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玉东与高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东,高厚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53号原告:范玉东,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高厚明,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范玉东与被告高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范玉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玉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