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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宗银与崔高禹、崔洪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银,崔高禹,崔洪干,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4962号申请执行人:赵宗银,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崔高禹,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崔洪干,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申请执行人:蒋明,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宗银与被申请执行人崔高禹、崔洪干、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4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