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钧财与吴明祥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钧财,吴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黄钧财,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吴明祥,男,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黄钧财与被执行人吴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08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明祥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钧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明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我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明祥有抵押权负担的车牌号为X的车辆;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明祥所有的位于X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现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吴明祥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900元,该款支付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8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吴明祥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明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9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吴明祥尚欠申请执行人黄钧财196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0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思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