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后港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72380859L。法定代表人:余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定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工业园区香田新区,组织机构代码:30920553-0。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1000272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以实际结欠的工程款按阶段以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日止),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459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靖向国用(2014)第019号;靖向国用(2014)第020号;靖向国用(2014)第021号;靖向国用(2014)第022号;靖向国用(2015)第010号;靖向国用(2015)第012号]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2017年8月3日本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续行查封;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及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于2017年8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江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