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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覃大荣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大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大荣,男,壮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13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并羁押,2017年3月21日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以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大荣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大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晚,被告人覃大荣伙同何少万(已判刑)、阿界(尚未查明身份)携带作案工具和刀具,乘坐苟新宪(已判刑)驾驶的小轿车来到连霍高速南沙服务区准备盗窃。17日凌晨4时许,何少万在南沙服务区北区盗窃豫L****8号大货车驾驶室内的财物时,被该车司机鲁某发现并抓住。覃大荣见何少万被抓,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鲁某臀部捅伤,何少万等人趁机逃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大荣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提供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大荣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晚,被告人覃大荣伙同何少万(已判刑)、阿界(尚未查明身份)携带刀具,乘坐苟新宪(已判刑)驾驶的陕E198**比亚迪小轿车来到连霍高速南沙服务区附近准备盗窃。17日凌晨4时许,何少万、覃大荣、阿界三人步行进入南沙服务区,当何少万到南沙服务区北区的被害人鲁某驾驶的豫L****8号大货车旁,准备盗窃驾驶室内的财物时,被鲁某发现并抓住,被告人覃大荣见何少万被抓住,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鲁某臀部捅伤,后何少万、覃大荣等人趁机逃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鲁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4年7月17日凌晨他开豫L****8号大货车去西安方向停在南沙服务区北区休息,凌晨4点左右,他围着车检查时发现有一男的在驾驶室偷东西,他上去抓住那个小偷的左手和衣领,小偷说什么都没有偷到,这时他感到后面来个人,接着感觉屁股很痛就用手摸,被抓的小偷和后面来的人就穿过高速路跑到南侧服务区了。后来他叫醒在驾驶室睡觉的朱某,经检查发现被盗5000多元,屁股是被刀捅了一刀。2、证人朱某证言,2014年7月17日凌晨鲁某开豫L****8号大货车去西安停在南沙服务区北区,他在驾驶室睡觉。突然听见外面有声音,看见鲁某和一个人扭在一起,接着另一个人跑过来,刚跑到鲁某身边就听见鲁某喊被捅了,他过去那两人已经向南跑了。3、证人韦某证言,2014年中秋节他和何少万闲聊时何少万说和一个同学在陕西南沙服务区偷东西时,何少万被司机发现,同学就用刀把司机捅伤了,还说同学太冲动,但没有说那个同学的名字。4、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记录,证明鲁某右侧臀部刀伤右侧臀大肌部分断裂。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公安机关对位于南沙服务区北区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6、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覃大荣指认位于南沙服务区北区的抢劫作案现场;被告人何少万指认其在南沙服务区盗窃、覃大荣伤人的地点、苟新宪接送地点;苟新宪指认其在南沙服务区外接送何少万等人地点。7、辨认笔录,何少万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同案覃大荣;覃大荣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2014年7月一起在南沙服务区盗窃的何少万。8、手机通话记录,证明何少万、苟新宪的手机通话情况。9、华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办案民警多次要求被害人鲁某到华阴市公安局做伤情鉴定以及对嫌疑人进行辨认,但鲁某先是表示随后来,后来与鲁某失去联系。本案涉及的阿界尚未查明真实身份。10、河南省南乐县看守所证明,犯罪嫌疑人覃大荣于2017年3月16日至3月21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南乐县看守所。11、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何少万、苟新宪已被判刑。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覃大荣的身份情况。13、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覃大荣的情况。14、罪犯何少万供述,2014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他和覃大荣、阿界坐苟新宪的车到华县南沙服务区北区偷东西,他走到一辆大货车跟前、阿界到高速中间隔离带望风、覃大荣站在车南侧靠近车尾的地方望风。他站在服务区的栏杆上查看驾驶室内情况准备偷东西,这时大货车司机跑过来抱着他不让走,他使劲挣扎,这时覃大荣跑过来,接着他听到司机大喊一声“啊”然后就松开他捂着屁股向驾驶室跑去,他意识到可能是覃大荣用刀把司机给捅了。他和覃大荣向南穿过高速公路和阿界跑了。15、罪犯苟新宪供述,2014年7月份何少万和另外两个人来过华县,何少万如果到华县晚上出去的话就会用他的车,具体去过那里、去过几次他记不清了。如果去南沙服务区,一般是走310国道,在陕华路口向北拐,在南沙村西边的一个丁字路口下车,凌晨4、5点钟何少万给他打电话,他到送他们下车的地方接人回华县,接送一次付给他100元车费。16、被告人覃大荣供述,2014年5月何少万叫他去陕西偷东西,后来他和何少万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到华山旁的一个县住下。何少万联系了接送的司机,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坐车到一个服务区,看见一辆大货车的司机去厕所,何少万就拿着手电上驾驶室,他和不认识的望风。过几分钟何少万喊他叫他过去打人,他知道何少万被司机发现了,就跑过去用匕首朝司机屁股捅了一刀,司机叫了一声就把何少万松开了,他们三个就趁机跑了。当晚何少万没有偷到钱,匕首被何少万扔在高速路旁的草丛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大荣伙同何少万等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告人覃大荣为抗拒被害人对何少万的抓捕,当场使用凶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大荣及何少万等未能盗窃到财物、亦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故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大荣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大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少鹏人民陪审员  万西凤人民陪审员  辛小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苗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