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合肥发电厂,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主要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22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1365-0。负责人:文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1046-6。法定代表人:施大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发电厂,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定代表人:徐支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1860-0。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82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0256-X。负责人:阎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张勤与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合肥发电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信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认为应裁定:终结合肥市庐阳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