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与蒋爱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蒋爱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185号原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县医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金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华,该公司职工。被告:蒋爱臣,现住乾安县。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与蒋爱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悦—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