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文君与李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君,李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843号申请人:胡文君,女,汉族,1992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被申请人:李谭,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君诉被告李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文君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谭名下的财产在135244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郭卓涵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书一份,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公济桥路117号2栋1单元2405号房屋(面积为120.27平方米)在135244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文君起诉要求被告李谭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违约金100000元、补偿金25000元以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居间费2500元。为了防止被告李谭转移财产,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原告胡文君提供了等值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谭名下的财产在13524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郭卓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公济桥路117号2栋1单元2405号房屋(面积为120.27平方米)在13524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胡文君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