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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洪汗刚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洪汗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基路115号海畔嘉苑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1427220X。法定代表人:冷运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汗刚,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汗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