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灼花与代戌平、代成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灼花,代戌平,代成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735号原告:王灼花,女,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经常居住地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戌平,女,生于1970年12月21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代成沛,男,生于1973年4月2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王灼花诉被告代戌平、代成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灼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灼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灼花负担。审 判 长 邓青桥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