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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765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卫兵、黄勤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孙卫兵,黄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亿丽,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孙卫兵,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黄勤萍,女,汉族,1965年6月1日生,住址同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卫兵、黄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商民初字第0085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90.2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1940.2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民初字第0085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