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催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济南宝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宝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催66号申请人:济南宝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与无影山北路交界处山东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的A9排9-1号。法定代表人方艳平,经理。申请人济南宝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3060005121522867、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收款人为郑州弘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广发银行郑州商都支行(网点级)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5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济南宝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7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济南宝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玉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