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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与王绥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王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系该村村长。被执行人王绥春,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与王绥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绥春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九日书记员  马祁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