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章彰、周彦、刘良云、饶平芳、尹丽、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章彰,周彦,刘良云,饶平芳,尹丽,杨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1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888507-3。负责人:尹仲夏,系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朱为立(特别授权),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31079344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810588266。被告: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新民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953308-6。法定代表人:章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彰,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北路48号,现住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大坡村,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06160216。被告:周彦,女,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北路48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704230025。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辉(特别授权),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20464021。被告:刘良云,男,苗族,1957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会同县团河镇丈古村一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571206041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510603214。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敦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709787。被告:饶平芳,女,苗族,1957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会同县团河镇丈古村一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570703042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510603214。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敦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709787。被告尹丽,女,苗族,1981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260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810430022X。被告杨云,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路26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20729035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章彰、周彦、刘良云、饶平芳、尹丽、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彦、杨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撤回对被告周彦、杨云的起诉。审 判 长 陈艳君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