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泰兴市德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伟鸿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德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伟鸿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德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周兴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伟鸿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任次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泰兴市德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伟鸿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景雷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