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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异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业臻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业臻,靳明军,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193号异议人:宋业臻,男。申请执行人:靳明军,男。被执行人: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12号。法定代表人:白仲琴。本院在执行靳明军与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宋业臻对本院依据(2012)并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永乐苑小区银座10号楼3-301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10月9日,宋业臻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宋业臻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权利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宋业臻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崔天寿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