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伯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伯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660号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61796448A。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董事长。被告:施伯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伯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