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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姚勇、东莞市长原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勇,东莞市长原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87号申请人:姚勇。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原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景福路牛仔庙工业区第一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2645994N。法定代表人:张智。申请人姚勇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原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3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姚勇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现金73800元作为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758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姚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长原连接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的银行存款7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淑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