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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赵小刚诉王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刚,王光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201号原告:赵小刚,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光旭,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赵小刚诉被告王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赵小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刚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刘德伟审 判 员  刁 艳人民陪审员  丁树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