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赵小刚诉王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刚,王光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201号原告:赵小刚,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光旭,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赵小刚诉被告王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赵小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刚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刘德伟审 判 员 刁 艳人民陪审员 丁树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治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