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乔继周与乔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继周,乔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乔继周,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国珍,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乔继周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乔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乔国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乔国珍向申请执行人乔继周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神执字第035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国珍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一套房屋,并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一、经申请人乔继周同意,由被执行人乔国珍自愿于和解之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剩余借款20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乔国珍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申请人乔继周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若被执行人乔国珍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三、申请人乔继周自愿承担案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6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执行人乔国珍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2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