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从龙与赵东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龙,赵东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4610号原告:杨从龙,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东光,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杨从龙诉赵东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8月7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从龙、赵东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088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1日赵东光购买杨从龙空心砖价值108800元,被告赵东光当时未有付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杨从龙多次催要,赵东光至今未有给付该笔欠款。赵东光辩称:欠款数额108800元是不错的,但是砖是给老板送的,是原告和老板谈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杨从龙所举欠条一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东光因蒙城工地需要,从杨从龙处购买空心砖价值108800元。结算时,因工地款项没有下来,赵东光向杨从龙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杨从龙砖款(108800)元,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欠款人,赵东光,2015年8月11号”。欠条出具后,赵东光至今未有给付该笔货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赵东光作为空心砖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赵东光下欠杨从龙货款108800元事实清楚,赵东光应及时支付该笔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赵东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从��砖款10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赵东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