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杰与曹俊仓、马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杰,曹俊仓,马运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辖11号原告:周杰,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曹俊仓,男,汉族,1963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马运军,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周杰与曹俊仓、马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周杰诉称,两被告欠其工程款60000元一直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60000元。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系公民,住所地均在六安市××区,故该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于2017年7月17日裁定:被告马运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8月27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且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路旁,故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工程地点在六安市裕安区,故该案应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林 莉审判员 卫平海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志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