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西好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陈鹏飞、罗小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好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鹏飞,罗小春,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鸿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585号原告:江西好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大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58819457F。法定代表人:周其亮,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爱萍,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鹏飞,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小春,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鸿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汽运城6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4970222J。法定代表人:童春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典峰,男,住高安市,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295X2。负责人:游先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好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鹏飞、罗小春、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鸿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小春、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鸿汽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员工刘一萍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464764.25元,包括丧葬费26068.5元(52137元÷2)、死亡赔偿金573460元(28673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家属办理丧事合理费用4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和餐饮费20000元、误工费10000元,合计729528.5元,该损失先由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C×××××重型箱式半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承担11万元,剩余489528.5元由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计244764.25元,其余50%由周小宇承担(即由原告自行承担);2、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告罗小春、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鸿汽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3、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周小宇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权利;4、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中午,被告罗小春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C×××××重型箱式半挂车)由带溪往汤里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大塅镇谭坊村村部路段时,由于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车头左侧与相对方向原告公司员工周小宇驾驶的湘A×××××小型越野车车头前部正面相撞,使得乘客刘一萍当场死亡、周小宇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罗小春与周小宇负同等责任,刘一萍无责任。被告罗小春驾驶的车辆属于被告汽运公司所有,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赣C×××××重型箱式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刘一萍系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者家事协商,原告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付了刘一萍家属各项损失120万元,受害人刘一萍家事将受害人刘一萍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索求赔偿的权利转归给原告行使。周小宇系履行职务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自愿放弃向其索赔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刘一萍系原告公司员工,原告向受害人刘一萍的近亲属支付赔偿款系基于受害人刘一萍因工死亡之前提。受害人刘一萍的近亲属向原告出具声明将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主张赔偿之权利转让给原告,本院认为,受害人刘一萍的近亲属是基于与受害人刘一萍的特定人身关系被法律赋予了索赔权,该种权利不能转让。原告以追偿权为由向本院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好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成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