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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9211号原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讼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称需要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金额5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起诉法院请求判处。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镇农民,互相熟悉,2016年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到刘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朱某2017年1月26日”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承担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朱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其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主张,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某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