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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美艳与鹿子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881号申请保全人:杨美艳,女,1984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鹿子东,男,1985年9月23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杨美艳与被申请保全人鹿子东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美艳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鹿子东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55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鹿子东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担保人于智东(共有人孙艳丽)名下房屋产籍手续。2017年9月30日申请保全人杨美艳以与被申请保全人鹿子东之间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5573号之二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杨美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鹿子东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保全担保人于智东(共有人孙艳丽)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