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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宋妮娜与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春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妮娜,宋春玲,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宋妮娜,女,55岁。委托代理人:郑德亮,男,32岁。被执行人:宋春玲,女,51岁。被执行人: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镇北兰小学。法定代表人:裴福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妮娜与被执行人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春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宋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妮娜工程款16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吉林韩星食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630000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宋妮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春玲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妮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7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春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5月31日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宋春玲、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宋春玲名下帕萨特小型汽车的车籍(车牌号为:吉BJL2**),查封被执行人宋春玲名下汇众牌大型汽车的车籍(车牌号为:吉B000**)。本院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春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春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吉林韩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春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