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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5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港区佳洋水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港区佳洋水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5036号之二原告: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长丰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29063758。法定代表人:朱金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雪军、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港区佳洋水洗厂。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多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719028114。法定代表人:潘进才。原告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港区佳洋水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6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56元,由原告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文清书 记 员 叶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