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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永青与吕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青,吕青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376号原告张永青,男,1978年5月26日,汉族,无业。被告吕青文,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张永青诉吕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青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玉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苏友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