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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上诉人池丕伦于被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委会追偿全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丕伦,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池丕伦,男,194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海城市甘泉镇杨相屯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升,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法定代表人:杨同旭,村主任。上诉人池丕伦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相屯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池丕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延军审 判 员  许爱军代理审判员  詹智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全名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