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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占广、欧阳长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广,欧阳长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1096号申请人:刘占广,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欧阳长凤,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占广与被申请人欧阳长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占广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117792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欧阳长凤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及债权在117792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案财产保全费1109元,由被申请人欧阳长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文桂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