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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丽娜、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娜,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娜,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域城徐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924702371。主要负责人:李苹。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7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