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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玉兴与李庆云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玉兴,李庆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玉兴,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云,男,1952年农历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再审申请人郑玉兴因与被申请人李庆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终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玉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未充分调查事实经过,也缺乏证据予以证明,草率认定郑玉兴存在过错。从法庭审理及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该责任划分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二审判决中责任划分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按照一审法院依据的由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予以判决,而该价格认定书本身就未能结合实际情况,致使简单机械地按照市场价格认定,该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喂养五年五只繁殖母奶山羊的实际投资成本,及造成继续侵害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该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显失公平。(二)郑玉兴为一户三残低保家庭共同发展养羊的目的与理由是为了儿子成家立业,尽快脱贫,郑玉兴在无法脱贫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在洪洞县市场以1800元购买一只6月龄纯种母奶山羊起家,投资成本高于一般山羊,且五只母奶山羊正计划配备优种公羊作种,正加快繁殖发展养羊事业,预计再有5年可增至100余只羊群,并尽快以羊借钱,以羊抵债为儿成家,尽快脱贫的愿望,被李庆云见死不救一毁而尽,严重侵害了一户三残的养羊事业,为儿成家立业尽快脱贫的愿望。综上所述,郑玉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郑玉兴将自己所有的奶山羊委托李庆云代为放养,李庆云应当持认真、谨慎、妥善的态度完成受托事宜,郑玉兴所有的奶山羊在委托李庆云放养时,状态良好,但从李庆云处领回来之后,出现病态,经部分村民见证,奶山羊死亡后,胃内检出塑料袋等杂物,不能排除李庆云在代放奶山羊期间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五只奶山羊死亡的后果,故李庆云存在一定的过错。郑玉兴明知自己的奶山羊一直釆用圈养模式,却从未跟随羊群外出放养,也未在奶山羊初次出圈时予以协助照料,且郑玉兴不仅没有提醒李庆云予以额外注意,相反却要求对其奶山羊按照李庆云羊群的模式进行放养,增加了奶山羊出现意外情况的可能性,在李庆云两次电话要求郑玉兴将奶山羊领走的情况,郑玉兴以有事为由未能前来,郑玉兴对于自己奶山羊的死亡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一、二审法院对郑玉兴的损失酌情认定郑玉兴、李庆云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根据沁源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郑玉兴家死亡的五只奶山羊进行价格鉴定,沁价认鉴【2015】36号价格鉴定书结论为5只奶山羊死亡时的市场价格4450元。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郑玉兴虽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一、二审法院依据沁价认鉴【2015】36号价格鉴定书认定郑玉兴家死亡的五只奶山羊市场价格4450元,并无不当,郑玉兴主张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没有依据。(三)本案一、二审法院均为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认证,且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到北石渠村对相关证人及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情况,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郑玉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玉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成先审判员  刘慧慧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寇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