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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高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2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阳,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7年2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08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字(2017)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阳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高阳经事前联系,并通过支付宝收到吴某支付的300元毒资后,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将0.6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付给吴某,随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在吴某处扣押了其所购买的毒品,在高阳处查获华为手机1部,民警让高阳将手机中的300元毒资通过微信发到民警微信中,由民警取出并予以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阳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高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