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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君章、李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章,李晓峰,胡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吴君章,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胡宗萍,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吴君章与被执行人李晓峰、胡宗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君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113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晓峰、胡宗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13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5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