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陈新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庞玉荣,郭秀荣,王成万,伊小侠,祝传义,陈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理人杨岩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营业部主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庞玉荣,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郭秀荣,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成万,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伊小侠,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祝传义,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陈新荣,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成万、伊小侠、庞玉荣、郭秀荣、祝传义、陈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