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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五富旺顺饲料店与凌林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五富旺顺饲料店,凌林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17200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五富旺顺饲料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龙田龙兴南路109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L2939207-1。经营者王雪龙,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兵,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林庆,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乌石路承包鱼塘养鱼,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和10月22日向原告购买鱼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45030元,被告在《欠款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7030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催款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凌林庆辩称:欠原告王雪龙饲料款7030元属实。2016年9月27日,原告三个工人拉饲料到我养殖场,工人下货打破装饲料房屋玻璃一块。被告多次同原告协商装好损坏的玻璃,饲料款一次结清。原告至今没有装好损坏的玻璃。被告不承担原告律师费用、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0月22日依次向被告送鱼饲料价值为27030元、18000元,共计45030元。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欠款确认单》(深圳市坪山新区五富旺顺饲料店销售买卖合同货款凭据)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约定,主要内容有:“1、买方如果连续超过15天未向卖方提货,买方必须在15天内还清所有货款;逾期每天支付欠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给卖方,按买方提货之日开始计算。2、买卖双方确认赊账,买方应在每月28日至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3、任何一方违反本欠款确认单上的买卖合同,均视为违约,应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4、欠款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买方应承担卖方催款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2017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举证期限内,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承认欠原告货款7030元。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对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703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被告答辩不需支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购货时间为2016年10月22日,按约定应当在2016年11月6日前结清货款,逾期支付,应当自逾期次日即2016年11月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支付标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故本院以拖欠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认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远超过给其造成损失的30%,故本院按公平原则,酌定被告以703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确认的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双方虽对此有明确约定,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应发票证实其有此项支出,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答辩原告工人下货打破装饲料房屋玻璃一块且至今没有装好,属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被告凌林庆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本次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凌林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五富旺顺饲料店支付货款70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6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的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五富旺顺饲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凌林庆承担30元,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五富旺顺饲料店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