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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3752号原告: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李祠村。经营者:王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3-9)法定代表人:魏义臣,董事长。原告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肥西县诚信水泥预制构件厂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