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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再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徐兆玲与被申请人荆丽娜、蒋小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兆玲,荆丽娜,蒋小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再67号之一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兆玲,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清(与徐兆玲夫妻关系),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荆丽娜,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小晶,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民(与蒋小晶夫妻关系),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2017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7)黑1081民申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在审理本案。2017年7月11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受理(2017)黑1081民初847号原告徐兆玲与被告荆丽娜、蒋小晶、程玉芹、娄德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需以该案处理结果作为判决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庆玉审 判 员  车玉军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宿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