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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德爽与邱永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爽,邱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爽,女,30岁。被执行人:邱永强,男,30岁。申请执行人张德爽与被执行人邱永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吉02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邱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张德爽财产变价款1.2万元。三、驳回上诉人邱永强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原审原告张德爽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合计2133元,由上诉人邱永强负担1213元,由被上诉人张德爽负担1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德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永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5月25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查明,被执行人邱永强有工资收入,但已被另案执行。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邱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邱永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邱永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