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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甘080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归还案款14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银行、车辆、房产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40000元存款,但被其他案件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有48套房已全部售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所涉南环路22号博爱1号楼1层112号住宅已交还给申请人。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张建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及下落,和申请执行人谈话后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80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案款1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孝平审判员  白晓东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