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健、广原房地产、米保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健,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保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健,男,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原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公司总经理地址:临河区运管所斜对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保强,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谢荣,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健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保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健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87元,减半收取2543.5元,由上诉人徐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志刚审判员 王瑞玲审判员 王飞林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孟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