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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超与吴楠、刘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吴楠,刘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2285号原告:王超,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身份号码:×××。被告:吴楠,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身份号码:×××。被告:刘敬霞,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吴楠、刘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刘志燕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柴春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