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323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罗玺。被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344号。法定代表人:肖金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4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4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计重检测数据、监控记录资料单》,认定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桂B×××××于2016年5月26日在G7212泉南联络线武宣至桂平段象州收费站至黄茆收费站之间的路段超限行驶,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12.35吨,超限率为22.4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对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上述车辆进行立案查处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0日向车辆所有人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桂某高象州路政续违通[2016]46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间,该公司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11月23日,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作出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46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缴交义务。2017年6月30日,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向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桂某高象州路政续催[2017]213号《催告书》。催告期满后,因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缴交义务,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柳江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缴交行政罚款1500元。本院认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依职权对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车辆桂B×××××进行查处符合相关规定,其作出的桂某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460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的执行效力,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桂柳高象州路政续罚[2016]4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文革审判员 韦 祺审判员 潘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爱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